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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7條

狂犬病條例 第37條

扣留的收費

第37條

(1)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收費(包括根據第(2)款作出估計的收費),須於特准人員通知繳款時由動物的畜養人繳付;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2)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如不能確定,特准人員可按訂明的扣留收費作出估計,並按照該估計發出繳費通知。 (3)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須繳付的估計收費,如數額超出實際應繳的訂明收費,則多付的款額,須予退還;凡根據本條繳付估計收費後,有關方面決定該宗扣留無須繳費,則已繳付的估計收費,須悉數退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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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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