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的收費
第37條
(1)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收費(包括根據第(2)款作出估計的收費),須於特准人員通知繳款時由動物的畜養人繳付;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2)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如不能確定,特准人員可按訂明的扣留收費作出估計,並按照該估計發出繳費通知。 (3)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須繳付的估計收費,如數額超出實際應繳的訂明收費,則多付的款額,須予退還;凡根據本條繳付估計收費後,有關方面決定該宗扣留無須繳費,則已繳付的估計收費,須悉數退還。
狂犬病條例 第37條
扣留的收費
(1)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收費(包括根據第(2)款作出估計的收費),須於特准人員通知繳款時由動物的畜養人繳付;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2)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如不能確定,特准人員可按訂明的扣留收費作出估計,並按照該估計發出繳費通知。 (3)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期間須繳付的估計收費,如數額超出實際應繳的訂明收費,則多付的款額,須予退還;凡根據本條繳付估計收費後,有關方面決定該宗扣留無須繳費,則已繳付的估計收費,須悉數退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