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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51(1)(u)條所指的任何規例下,上訴委員會可決定聆訊上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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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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