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聆訊本條例適用的上訴,上訴委員會可 —— (a) 聽取並考慮上訴委員會認為有關的證供,不論該等證供在法庭上是否可接受為證據; (b) 要求證人經宣誓後,以口頭或書面作供; (c) 藉主席簽署的通知書,並將之送達該通知書註明的收件人,要求該人在聆訊上訴時出席及作供,並出示其所保管或掌管,與上訴主題有關而且是該通知書所指明的紀錄、文件或其他物件; (d) 要求該人回答上訴委員會向其提出的或同意向其提出的問題; (e) 行使為履行本條例賦予上訴委員會的職能所必須或附帶的其他權力。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為聆訊本條例適用的上訴,上訴委員會可 —— (a) 聽取並考慮上訴委員會認為有關的證供,不論該等證供在法庭上是否可接受為證據; (b) 要求證人經宣誓後,以口頭或書面作供; (c) 藉主席簽署的通知書,並將之送達該通知書註明的收件人,要求該人在聆訊上訴時出席及作供,並出示其所保管或掌管,與上訴主題有關而且是該通知書所指明的紀錄、文件或其他物件; (d) 要求該人回答上訴委員會向其提出的或同意向其提出的問題; (e) 行使為履行本條例賦予上訴委員會的職能所必須或附帶的其他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