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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有違反第(1)款的事件,則任何將該違禁動物輸入香港的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員,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違禁動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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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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