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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4條

狂犬病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拒絕或未能 —— (a) 在上訴委員會要求下宣誓; (b) 在上訴委員會要求下出席並作供; (c) 出示上訴委員會要求他出示的任何紀錄、文件或其他物件; (d) 真實完滿的回答上訴委員會向其提出的或同意向其提出的問題, 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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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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