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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45條

狂犬病條例 第45條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第45條

(1) 上訴委員會可確定、更改或推翻或撤銷上訴所針對的指示、拒絕准許、延長扣留期或所訂條件。 (2)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對之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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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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