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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52條

狂犬病條例 第52條

過渡性條文

第52條

如有貓狗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遭扣留,則該條例中當時正在生效的有關扣留的條文繼續適用,猶如本條例並未制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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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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