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從根據第(1)(b)或(c)款提出的要求,或看來是遵從上述要求,但出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文件,或罔顧後果而出示該種文件,又或為意圖誤導他人而出示任何物品或文件,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任何人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從根據第(1)(b)或(c)款提出的要求,或看來是遵從上述要求,但出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文件,或罔顧後果而出示該種文件,又或為意圖誤導他人而出示任何物品或文件,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