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無合理解釋而從運輸工具上棄掉動物,則該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員均屬犯罪,可各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凡無合理解釋而從運輸工具上棄掉動物,則該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員均屬犯罪,可各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