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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無合理解釋而從運輸工具上棄掉動物,則該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員均屬犯罪,可各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動物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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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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