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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50條

狂犬病條例 第50條

發出指示等

第50條

凡根據本條例須以書面方式向任何人發出指示或通知或作出規定,可採用以下方式 —— (a) 交予該人本人;或 (b) 留在該人的慣常住址或最後為人知悉的住址,或以郵遞方式按該地址寄給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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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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