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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3條

限制本部的適用範圍

第33條

對於根據及按照根據規例發給的牌照而經營的檢疫中心或觀察中心,第37、38及39條不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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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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