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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4條

狂犬病條例 第34條

檢疫中心及觀察中心

第34條

為施行本條例,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任何地方為檢疫中心或觀察中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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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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