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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將根據第(1)款捕捉的動物根據本條例扣留,相當可能對其他同樣地遭扣留的動物的健康有不良影響,則可將該捕得的動物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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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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