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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6條

狂犬病條例 第6條

第6條

有關動物或物件賣出後,如該動物的畜養人或輸入者或物件擁有人在有關期限內提出要求,以取得售賣的得益,售賣的得益即須在扣除須繳付的扣留費及售賣所需的開支後,付給該人,有關期限為 —— (a) (如已按第(5)款送達通知書)送達日期後1個月; (b) (如未有按第(5)款送達通知書)有關動物或物件賣出後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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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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