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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違反第23條而在任何地方出現的第II部動物咬人(而被咬者並非該動物的畜養人),該動物的畜養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動物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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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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