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運輸工具的操作員在根據第(2)款(與第(1)款一併參閱)被控時,如證明棄掉動物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並證明他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動物遭棄掉,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狂犬病條例 第4條
運輸工具的操作員在根據第(2)款(與第(1)款一併參閱)被控時,如證明棄掉動物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並證明他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動物遭棄掉,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