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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署長不知悉、不易找到或不能確定誰是畜養人、輸入者或擁有人,或該畜養人、輸入者或擁有人不在香港,否則署長在發出命令將動物或物件沒收前,須按情況需要而將通知書送達該動物的畜養人或輸入者或該物件的擁有人,通知該人署長欲下令沒收該動物或物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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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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