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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41條

狂犬病條例 第41條

上訴委員團

第41條

(1) 現設立一個名為上訴委員團的委員團。 (2) 該委員團由局長所委任的以下人士組成 —— (a) 不超逾6名醫生(在本部中稱為醫生成員);及 (b) 不超逾6名獸醫(在本部中稱為獸醫成員)。 (3) 公職人員無資格被委任為上訴委員團成員。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上訴委員團成員的任期為2年,停止任成員後,可再獲委任。 (5) 上訴委員團的成員可隨時藉書面通知向局長辭職。 (6) 在第(2)(b)款中,獸醫 (veterinary surgeon)指《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所指的註冊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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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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