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沒有按照根據第(1)款所發公告的規定為動物領牌,其畜養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凡沒有按照根據第(1)款所發公告的規定為動物領牌,其畜養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