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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行使第10或12條所賦的進入權時,特准人員可使用合理需要的武力 —— (a) 進入任何土地、房產或登上任何運輸工具;或 (b) 驅走或移開對特准人員進入土地或房產、登上運輸工具或進行搜尋有所妨礙的人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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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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