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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擁有人或操作員在根據第(2)款(與第(1)款一併參閱)被控時,如證明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違反第(1)款的事情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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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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