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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動物曾咬人,其畜養人須 —— (a) 將該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誤;及 (b) 以穩妥的方式扣留該動物,並將之與其他動物隔離,扣留期由警署的主管人員指明。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動物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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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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