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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收費(包括根據第(2)款作出估計的收費),須於特准人員通知繳款時由動物的畜養人繳付;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扣留動物及物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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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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