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收費(包括根據第(2)款作出估計的收費),須於特准人員通知繳款時由動物的畜養人繳付;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根據本條例扣留動物的收費(包括根據第(2)款作出估計的收費),須於特准人員通知繳款時由動物的畜養人繳付;如動物是於輸入香港時被扣留,則須由該動物的輸入者繳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