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或特准人員在行使或本意是行使本條例所賦權力時,或在執行或本意是執行本條例所委職責時,無須因真誠而無疏忽地做的事或沒有做的事承擔法律責任。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署長或特准人員在行使或本意是行使本條例所賦權力時,或在執行或本意是執行本條例所委職責時,無須因真誠而無疏忽地做的事或沒有做的事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