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為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可在憲報刊登公告,禁止任何人在該公告指明的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署長為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可在憲報刊登公告,禁止任何人在該公告指明的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