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狂犬病條例 第4條

狂犬病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有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物品根據本條予以檢取及處理、消毒或毀滅,則進行該項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合理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由政府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向有關的擁有人追討。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特准人員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