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有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物品根據本條予以檢取及處理、消毒或毀滅,則進行該項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合理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由政府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向有關的擁有人追討。
狂犬病條例 第4條
凡有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物品根據本條予以檢取及處理、消毒或毀滅,則進行該項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合理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由政府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向有關的擁有人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