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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特准人員可將根據第(1)款檢取而有以下情形的物件立即毀滅 —— (a) 容易變壞的; (b) 在合理情況下將該物件處理或消毒並不可行;或 (c) 經考慮有人願意認領的可能性後,特准人員認為將該物件處理或消毒並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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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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