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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狂犬病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急迫情況下,若不可能先取得第(3)款所訂的令狀而不讓根據本條例可予捕捉或毀滅的動物有逃脫或被人自該房產帶走的機會,或不讓根據本條例可予檢取、處理、消毒或毀滅的物件有被人自該房產帶走的機會,則特准人員可獨自或帶同助手進入該房產,並搜尋該動物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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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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