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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46條

狂犬病條例 第46條

證明曾接種疫苗

第46條

(1) 凡動物畜養人不能出示動物曾接種狂犬病疫苗的證據,則該動物須當作並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直至證明並非如此為止。 (2)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訴訟中,對於動物曾妥為接種狂犬病疫苗一事,須由動物畜養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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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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