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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第3條

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在根據第(2)款(與第(1)款一併參閱)被控時,如證明在棄掉動物時,該運輸工具已遭他人取去而未經他同意,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動物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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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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