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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4條

狂犬病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公職人員外,各上訴委員會成員均須就其所提供的服務獲支付酬金,酬金從立法會為此目的而通過的撥款支付,酬金率由財政司司長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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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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