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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第1條

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特准人員(在對方要求下須出示其身分的書面證明及根據第5條獲授權的書面證明)可要求任何人 —— (a) 立即報上姓名地址;及 (b) 出示可以證明其身分的文件,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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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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