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對以下與狂犬病控制區有關的事項施加管制或定立禁止規定 —— (a) 任何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傳染性物品進出狂犬病控制區或在區內移動;及 (b) 動物在狂犬病控制區聚集(包括動物在動物表演、展覽、比賽或售賣地方聚集)。
狂犬病條例 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對以下與狂犬病控制區有關的事項施加管制或定立禁止規定 —— (a) 任何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屍體或傳染性物品進出狂犬病控制區或在區內移動;及 (b) 動物在狂犬病控制區聚集(包括動物在動物表演、展覽、比賽或售賣地方聚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