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不抵觸第12條的規定下,特准人員行使第(2)款所賦權力時,可在任何合理時間,獨自或帶同助手,進入任何土地或房產,或登上任何運輸工具。
狂犬病條例 第3條
在不抵觸第12條的規定下,特准人員行使第(2)款所賦權力時,可在任何合理時間,獨自或帶同助手,進入任何土地或房產,或登上任何運輸工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