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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第2條

財政司司長須為每個營運基金,指定一名總經理,以控制及管理該基金,而該名總經理須就該營運基金的運作事宜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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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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