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財政司司長須為每個營運基金,指定一名總經理,以控制及管理該基金,而該名總經理須就該營運基金的運作事宜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營運基金條例 第2條
財政司司長須為每個營運基金,指定一名總經理,以控制及管理該基金,而該名總經理須就該營運基金的運作事宜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