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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 第2條

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該人員 —— (a) 沒有在指明的期間內或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容許延長的期間內,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呈交陳述書;或 (b) 不能使其自辯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信納, 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須委派一個審裁處調查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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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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