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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布圖設計(拓樸圖) (layout-design (topography))指集成電路中多個元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電路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是指為集成電路的製造而準備的這樣的三維配置; 合資格的人 (qualified person)指 —— (a) 任何自然人,而他 —— (i) 以香港或任何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為其居籍,或通常居於香港或該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或在香港或該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有居留權;或 (ii) 在香港或任何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設有真實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以創作布圖設計(拓樸圖)或生產集成電路;或 (b) 並非自然人的人,而其 —— (i) 本藉、組成或成立的地方是在香港或在任何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或 (ii) 在香港或在任何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設有真實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以創作布圖設計(拓樸圖)或生產集成電路, 並包括香港政府及任何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的政府; 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 (qualifying country, territory or area) 指行政長官根據第24條指定的國家、領域或地方; 合資格擁有人 (qualified owner)指 —— (a) 一名合資格的人,而該人根據第(2)款是布圖設計(拓樸圖)的擁有人;或 (b) 一名根據第(2)款是布圖設計(拓樸圖)擁有人的人,而該布圖設計(拓樸圖)是在香港,或在任何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方作商業開發前,未有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作商業開發的, 並包括任何布圖設計(拓樸圖)的合資格擁有人的所有權繼承人,而不論他是否一合資格的人;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protected layout-design (topography))指根據第3條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而在第19至23條中,則包括結合了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 法院 (court)在第20至23條中指原訟法庭; 政府徵用 (Government use)指因應用第19至23條而作出的任何事宜,而若非應用該等條文,則所作出的事宜即會侵犯合資格擁有人根據本條例所擁有的權利; 商業開發 (commercially exploit)包括以貿易形式 —— (a) 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b) 為出售或出租而要約或展示,或以其他方式為處置而要約或展示;或 (c) 為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而進口; 專用特許 (exclusive licence)指由合資格擁有人或以合資格擁有人名義簽署的特許;該特許授權其持有人行使本屬合資格擁有人專有的權利,並排除所有其他人(包括發特許的人)行使該項權利; 設計師 (designer)就電腦輔助設計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而言,指安排創作該布圖設計(拓樸圖)的人; 集成電路 (integrated circuit)指一種產品,在它的中間形態或最終形態,是將多個元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連集成在一塊材料之中、材料之上、材料之中和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 複製 (reproduce)就布圖設計(拓樸圖)而言,包括抄錄該布圖設計(拓樸圖),以完全或實質上按照該布圖設計(拓樸圖)製造集成電路。 (2) 除另有協議外,須依下列方法決定布圖設計(拓樸圖)的擁有人 —— (a) 若布圖設計(拓樸圖)並非受委托而創作的,或並非在受僱期間創作的,則布圖設計(拓樸圖)的設計師是擁有人; (b) 若布圖設計(拓樸圖)是受委託而創作的,則委托他人創作布圖設計(拓樸圖)的人是擁有人;及 (c) 若布圖設計(拓樸圖)並非受委托而創作的,而是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創作的,則僱主是擁有人。 (3) 即使某合資格的人是與另一並非合資格的人共享擁有權,該合資格的人仍可以是合資格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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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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