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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第1條

合資格擁有人有下列權利 —— (a) 複製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否將其結合到集成電路中或以其他方式複製;或 (b) 將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結合了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或含有結合了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的物品,作商業開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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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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