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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 —— (a) 作出命令,將根據第8條交付的集成電路或物件沒收予合資格擁有人,或將該等集成電路或物件毀滅或依照法院指明的方式處置;或 (b) 決定不根據(a)段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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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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