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法院根據第(1)款決定作出何種命令或決定時,須考慮是否有其他補救方法足以補償或保護該合資格擁有人的權益。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條
法院根據第(1)款決定作出何種命令或決定時,須考慮是否有其他補救方法足以補償或保護該合資格擁有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