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2)款作商業開發的權利,只適用於該人在知悉該布圖設計(拓樸圖)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或是結合了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或是含有結合了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的物品前,已經管有、保管、控制或訂購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集成電路或物品。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3條
根據第(2)款作商業開發的權利,只適用於該人在知悉該布圖設計(拓樸圖)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或是結合了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或是含有結合了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集成電路的物品前,已經管有、保管、控制或訂購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集成電路或物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