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誓章作證據
第12條
(1) 在強制執行合資格擁有人在本條例下的權利的訴訟中,可藉誓章提出有關事實作為呈堂證據以顯示 —— (a) 原告是有關布圖設計(拓樸圖)的合資格擁有人;及 (b) 有關布圖設計(拓樸圖)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2) 凡其中一方提出申請,而法院認為誓章的宣誓人應出庭就該誓章所提出的事宜接受盤問,則如宣誓人沒有出庭,法院須拒絕接受該誓章為證據。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2條
以誓章作證據
(1) 在強制執行合資格擁有人在本條例下的權利的訴訟中,可藉誓章提出有關事實作為呈堂證據以顯示 —— (a) 原告是有關布圖設計(拓樸圖)的合資格擁有人;及 (b) 有關布圖設計(拓樸圖)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2) 凡其中一方提出申請,而法院認為誓章的宣誓人應出庭就該誓章所提出的事宜接受盤問,則如宣誓人沒有出庭,法院須拒絕接受該誓章為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