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其中一方提出申請,而法院認為誓章的宣誓人應出庭就該誓章所提出的事宜接受盤問,則如宣誓人沒有出庭,法院須拒絕接受該誓章為證據。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條
凡其中一方提出申請,而法院認為誓章的宣誓人應出庭就該誓章所提出的事宜接受盤問,則如宣誓人沒有出庭,法院須拒絕接受該誓章為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