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起訴訟作無理威脅
第13條
(1) 凡任何人藉傳單、廣告或其他方式威脅其他人會就侵犯本條例下的權利一事提起訴訟,則不論作出該項威脅的人是否合資格擁有人,法院均可應感到受屈的人的申請,作出下列一項或多項事情 —— (a) 宣告該項威脅是無充分理由的; (b) 頒發禁止繼續作出該項威脅的強制令; (c) 就所蒙受的損害判予補償。 (2) 如被告使法院信納他威脅要提起訴訟所針對的作為,構成或將會構成侵犯合資格擁有人在本條例下的權利,則法院不得根據第(1)款出任何命令。 (3) 如只是就本條例下的權利的存在一事作出通知,則不構成第(1)款所指以提起訴訟作威脅。 (4) 凡作出的威脅是就某項侵犯提起訴訟,而該項侵犯被指稱牽涉製造或進口任何物件,則感到受屈的人不可根據本條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