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藉傳單、廣告或其他方式威脅其他人會就侵犯本條例下的權利一事提起訴訟,則不論作出該項威脅的人是否合資格擁有人,法院均可應感到受屈的人的申請,作出下列一項或多項事情 —— (a) 宣告該項威脅是無充分理由的; (b) 頒發禁止繼續作出該項威脅的強制令; (c) 就所蒙受的損害判予補償。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藉傳單、廣告或其他方式威脅其他人會就侵犯本條例下的權利一事提起訴訟,則不論作出該項威脅的人是否合資格擁有人,法院均可應感到受屈的人的申請,作出下列一項或多項事情 —— (a) 宣告該項威脅是無充分理由的; (b) 頒發禁止繼續作出該項威脅的強制令; (c) 就所蒙受的損害判予補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