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非轉讓是以書面形式及由轉讓人或由他人以其名義簽署的,否則轉讓無效。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3條
除非轉讓是以書面形式及由轉讓人或由他人以其名義簽署的,否則轉讓無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