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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5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5條

布圖設計(拓樸圖)的預期擁有權

第15條

(1) 凡有就布圖設計(拓樸圖)的未來權利訂立協議,而該協議是由該權利產生時會是該權利的擁有人或由他人以其名義簽署,並且該人的本意是藉該協議將該布圖設計(拓樸圖)的未來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其承讓人,則在該權利產生時,該權利須轉歸予該承讓人或其所有權繼承人。 (2) 預期合資格擁有人就布圖設計(拓樸圖)的未來權利所發的特許,對繼承其在該權利上的利益(或預期利益)的每名所有權繼承人均具約束力;但如屬付出有值代價及沒有獲得關於該特許的實際或推定通知的真誠買主,以及從該買主取得所有權的人,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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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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