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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2條

第2條

預期合資格擁有人就布圖設計(拓樸圖)的未來權利所發的特許,對繼承其在該權利上的利益(或預期利益)的每名所有權繼承人均具約束力;但如屬付出有值代價及沒有獲得關於該特許的實際或推定通知的真誠買主,以及從該買主取得所有權的人,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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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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