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專用特許持有人相對於合資格擁有人的所有權繼承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相對於發特許的人所享有的權利相同。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條
專用特許持有人相對於合資格擁有人的所有權繼承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相對於發特許的人所享有的權利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