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
第18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必需或適宜時,可為應用第19至23條而藉規例宣布任何期間為極度緊急期間,以 —— (a) 維持社會大眾生活上所必需的供應品與服務;或 (b) 確保社會大眾生活上所必需的供應品與服務有充足的供應。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18條
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必需或適宜時,可為應用第19至23條而藉規例宣布任何期間為極度緊急期間,以 —— (a) 維持社會大眾生活上所必需的供應品與服務;或 (b) 確保社會大眾生活上所必需的供應品與服務有充足的供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